(一)职业定义 从事人力资源规划、员工招聘选拔、绩效考核、薪酬福利管理、激励、培训与开发、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。 (二)职业等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(四级)、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三级)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二级)、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(三)职业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员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、员工招聘选拔、绩效考核、薪酬福利管理、激励、培训与开发、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。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,能够协调企业内各种关系,善于解决问题。 (四)申报条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1.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2.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 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1.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2.具有大学本科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3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4.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1.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 3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; 4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 5.具有大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6.具有高中、中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; 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1.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 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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